【levin.yan】評論
首先先確認甲的遺產多少:1. 依1148-1I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反正只要在兩年內受贈,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所以在計算甲的遺產的時候要加進來∴甲的遺產為300+500=800萬2. 依1153I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乙、丙對丁的「連帶清償責任」為800萬,亦即丁可向乙、丙任一人要求清償800萬3. 依271I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剩餘200萬的債務(可分債務),則由乙、丙各依應繼份比例負擔100萬元故依上述,債權人丁對繼承人丙最多得主張:800+100=900...
【Da Go】評論
這題頗奇怪,債權人一定是主張對自己最有利的金額才符合常理,至於有無理由一定是交由法院來裁判,個人認為最佳答案應該是D
【達成目標 努力不懈】評論
之前做過類似的好像也是給D
【Newwang Chen】評論
主張是自身債權所有(拿到的最高額度) 和實際給付不同...應該是d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