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成文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用戶】米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但(D)選項在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是子女未滿一歲需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前項休息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因此(D)選項應該也對吧?
【用戶】Van.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題目問"促進工作平等的措施",應該先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