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xl3nru】評論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Ke-Lun Chen T】評論
我想請問一下32條第一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32條第二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我有點不懂都一樣要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為什麼會有兩個數字一個是46小時一個是54小時拜託有高手幫忙解答到底是差在哪
【zechs 06】評論
回復12樓,可參考:立法院紀錄文件立法理由(原文無法做直接連結,只好放圖床連結,可點擊放大觀看)原則上可能是當初立法匆促,眼睛不知道在看哪裡;也可能是照本宣科,因為當初蔡總統說新修法條一定要過。原因不明。對照文件可以發現,法條第二項是繼承第一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也就是以公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加班為前提,所以變成前面一個已經同意加班46小時、但書的條件一樣卻變成同意加班54小時。當然這也可以有另外一種資方的玩法,也就是但書裡面沒有提到"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俗稱爆肝)。玩法就是"一個月總上班時間不可以超過但書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