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裁定 1原則上無須本於言詞辯論2無法定書面程式3不必宣示4可依當事人之聲請:法院亦可依職權之
【曾心怡】評論
裁定亦為裁判之一種,裁判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均應以裁定行之,裁定通常係依據當事人之書面聲請,故原則上不必經言詞辯論。對裁定之不服,其由法院裁定者,得提起抗告,其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裁定者,則向法院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處分。
【Miyanaga Saki】評論
§234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