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積欠乙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甲家無恆產,且負債累累,但對丙有 500 萬債權,已屆清償期,惟未請求丙清償。乙得否代位行使甲對丙之債權?並說明代位權行使之要件。(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3515
統計:A(408),B(179),C(2407),D(11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Chia Hui Huan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裁定 1原則上無須本於言詞辯論2無法定書面程式3不必宣示4可依當事人之聲請:法院亦可依職權之

【用戶】曾心怡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裁定亦為裁判之一種,裁判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均應以裁定行之,裁定通常係依據當事人之書面聲請,故原則上不必經言詞辯論。對裁定之不服,其由法院裁定者,得提起抗告,其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裁定者,則向法院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處分。

【用戶】Miyanaga Saki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234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