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打拼】評論
對乙而言,以"只能"針對丙的抵押權施行權力
【小良】評論
請問適用民法第幾條?
【蔡瑩】評論
311、873-1
【Damaris】評論
(A)依民法第860條、第873條規定,抵押權是以不動產擔保債權之清償,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乙僅得依上開方法實行抵押權,而不得逕行請求抵押人丙清償債務。(B)連帶保證人則是以其全部財產對債權人負人的無限責任(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04號判決參照),相當於與主債務人立於同一地位,乙得請求丁清償借款債務。(C)、(D)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例如這一題丙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丁是連帶保證人。債權人不得拒絕其清償債務。(民法第311條第2項但書參照。)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0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