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 Juan】評論
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Cathy Peng】評論
(D)分別提起
【不是小孩】評論
(B)(C)內容屬限定繼承。
【Te-Chun Wang】評論
A是在民法1174那BCD呢?他們各在那一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