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uiya】評論
819 原則全體同意 例外土地法34-1 本題為動產
【chance】評論
D錯在哪裡?
【史黛拉】評論
D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iiiiiiiiiimmm】評論
土地法 §34-1 Ⅰ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Ⅴ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828Ⅰ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土§34-1Ⅴ)Ⅱ§820(共有物管理)、§821、§826-1,於公同共有準用之。(C)Ⅲ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A)、(D) (A)非經乙、丙、丁全體同意,任一繼承人不得以多數決處分遺產中之汽車(動產) →汽車為動產,無法以土§34-1多數決方式處分 →§828Ⅲ全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