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6警特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依照民法819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質權與抵押權都算是設定負擔,那為什麼答案是A呢?
【用戶】n4687102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請問:一方將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質權人不是要把畫拿去保管?,但是對另一半該畫之有所有權者,不就是很不公平嗎?畢竟設質的是另一方,自己沒設質,但是畫卻要被拿走了?如果是抵押權,當然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畢竟設抵押權的時候,還不用將土地給拿走,但是設質權的時候,是要將畫拿走的!請達人為我解說一下好嗎?
【用戶】黃朝暐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傳統爭議二:應有部分得否設定質權?一、否定說質權以質權人占有標的物為要件,而應有部分乃觀念上存在,事實上無占有之可能,自無法成立質權。二、肯定說(謝在全師)僅須質權人占有該「共有物」即可。亦即只要得使質權人與其他共有人共同占有該共有物,即得以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資料來源https://www.eyebook.com.tw/Articles_ClassicStudy.aspx?ArticleUID=f48803ff-7f80-4ee5-b845-7e1ccb7f645e看來這題應該有爭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