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dy Lin】評論
(開販賣請提醒,想賞鑽很歡迎)中華民國刑法 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口訣:死無期有役(益)罰金
【小銀】評論
主刑:死刑、徒刑(有期與無期)、拘役、罰金從刑:褫奪公權(剝奪公務員身分、禁止參選公職人員)另外:沒收(現在不是從刑了,可以單獨宣告沒收。照說應該算是主刑,但刑法33條沒有把沒收寫進去。就變成另外一種處罰方式。)
【David Yeh】評論
可是刑法309公然侮辱罪有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欸。(沒滿1000)
【Rolf.】評論
Hi 以下複製貼上某網站內容給7樓的David做參考: 依照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處用語「三百元」並非指現今所使用之新台幣,而是民國24年當時之銀元。民國94年刑法修正時,分則當中許多之罰金規定未能一併修正以新台幣為單位,故參考「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銀元三倍折算為新台幣)、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罰金得提高二倍至十倍),於刑法施行法增修第1條之1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以本案之罰金上限應為新台幣9000元(300 × 30=9000)---------------------------Source: http://www.minyangtw.com/case/case_study_13.html (Accessed on Aug. 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