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所稱「必要」,係指何種法律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法律明確性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6154
統計:A(0),B(11),C(2),D(0),E(0)

用户評論

ckvhome】評論

現行法有關比例原則之明文:1.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2.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3.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f46791957】評論

比例原則,係指「行政措施所欲達成之「目的」與其所使用的「手段」(方法)之間,要有合理比例關係」之謂。比例原則是源自德國,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採用的違憲審查模型。當我們認為某項法律或行政措施可能有違反憲法的疑慮時,就可以用比例原則來檢驗其是否違憲。若其可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即為合憲;反之,即為違憲。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條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例如: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即比例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適當性原則」。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即「最小侵害原則」。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利益均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