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銀】評論
A: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條B: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C: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7款D: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
【Benbangbang】評論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四、宗教團體。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f46791957】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條(選舉罷免機關)第一項: (A)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第二十七條(不得為候選人之人員)第一項:(B)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三、具有外國國籍者。第三十七條(不得接受競選經費之捐贈)第一項:(C)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第四十三條(選舉活動)第一項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