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父親把房子贈與女兒,但,要求在35歳需結婚,否則要收回房子。下列何者有誤?(A)此約定不成,房子已移轉父親無權過問。(B)假如女兒沒有結緍,父親有權要求損害賠償。(C)女兒35歳沒結婚,贈與失效。(D
【評論內容】
給 楊又誠我個人的看法,B選項應是根據 不當得利 而來的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希望有解答到你的疑問,若我的回答有錯,請摩友們給予指正,謝謝大家!
【評論主題】父親把房子贈與女兒,但,要求在35歳需結婚,否則要收回房子。下列何者有誤?(A)此約定不成,房子已移轉父親無權過問。(B)假如女兒沒有結緍,父親有權要求損害賠償。(C)女兒35歳沒結婚,贈與失效。(D
【評論內容】
給 楊又誠我個人的看法,B選項應是根據 不當得利 而來的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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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10. 下列何者為直接審理主義之規定?(A)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B)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C)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
【評論內容】
(A)「直接審理主義」:指做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到庭聆聽兩造陳述並為審理,法 官必須直接接觸原始證據,避免間接證據之替代,調查證據必須由法院親自實
施。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221)
(B)「言詞審理主義」:指審判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採取言詞辯論方式為之。與該主
義相對的概念為「書面審理主義」,僅依照書面即可進行訴訟,無需言詞辯論程
序。(民事訴訟法§221)
(C)自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
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
之。(民事訴訟法§279)
(D)自由心證主義。(民事訴訟法222)
【評論主題】81憲法第 2 章所規定的基本權利保障的條文中,下列何種基本權利,於憲法本文內規定最詳細,而且屬於憲法保留的型態?(A)言論自由權 (B)人身自由權 (C)宗教自由權集會(D)結社自由權
【評論內容】
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評論主題】40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何人代表公司?(公司法)(A)董事長(B)總經理(C)監察人(D)檢查人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評論主題】72 受死亡宣告者,其死亡之時間如何推定?(A)以聲請人所記載之時間,推定其為死亡之時 (B)以失蹤第一日,視為其為死亡 (C)以檢察官認定之時,推定其為死亡之時 (D)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
【評論內容】
民法§9: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8)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
在此限。
※額外補充
民法§8: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評論主題】46 下列何一議案,得以股東會假決議之方式進行決議?(A)決定董事報酬(B)變更公司章程(C)選任董事(D)出租公司全部營業
【評論內容】
假決議即先決議或暫時決議之意,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出席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又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即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普通決議)。
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針對討論一般事項,即只能用於得以普通決議通過之事項,關於應以特別決議議決之事項及董監事選舉均無假決議規定之適用。
公司法第196條: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評論主題】二、內政部於 97 年 10 月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主要是為貫徹容積獎勵的立法意旨,加速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試依該新辦法之規定,說明具體的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25 分)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評論主題】72 受死亡宣告者,其死亡之時間如何推定?(A)以聲請人所記載之時間,推定其為死亡之時 (B)以失蹤第一日,視為其為死亡 (C)以檢察官認定之時,推定其為死亡之時 (D)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
【評論內容】
民法§9: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8)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
在此限。
※額外補充
民法§8: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評論主題】46 下列何一議案,得以股東會假決議之方式進行決議?(A)決定董事報酬(B)變更公司章程(C)選任董事(D)出租公司全部營業
【評論內容】
假決議即先決議或暫時決議之意,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出席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又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即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普通決議)。
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針對討論一般事項,即只能用於得以普通決議通過之事項,關於應以特別決議議決之事項及董監事選舉均無假決議規定之適用。
公司法第196條: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評論主題】40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何人代表公司?(公司法)(A)董事長(B)總經理(C)監察人(D)檢查人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評論主題】二、內政部於 97 年 10 月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主要是為貫徹容積獎勵的立法意旨,加速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試依該新辦法之規定,說明具體的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25 分)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種制度,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皆可選用?(A)獨立董事制度之採用(B)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採用(C)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D)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評論內容】
答案是 (D)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沒錯,不懂1F為何還要使用 刪除線 ,然後修改文字 = =?
【評論主題】21.下列文句,何者表達「假如……則……」的意思?(A)若夫霪雨霏霏,連月不開 (B)舉世皆濁我獨清,眾人皆醉我獨醒(C)吾嘗終日而思矣,不如須臾之所學也 (D)若有作姦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
【評論內容】
應該是 以表明 陛下 公平開明的政治作風
【評論主題】24 某位市民發現某市議員對該市長的影響力最大,於是他向該議員進行遊說,希望透過該議員去影響市長的決定,此種遊說方式最接近下列何者?(A)直接遊說 (B)半直接遊說 (C)半間接遊說 (D)草根遊說
【評論內容】
遊說,可分為三種:
1直接遊說:遊說對象→行政首長或決策機關
2半直接遊說:遊說對象→行政首長身邊親信的人
3間接遊說(草根遊說):遊說對象→基層選民影響政府政策
影響力:直接〉半直接〉間接 遊說
【評論主題】44 根據何茲柏格(F. Herzberg)的「二因子理論」(Two-Factor Theory)的分類,「工作內涵」(work itself)屬於下列那一種因素?(A)保健因素 (B)不滿因素 (C
【評論內容】
給 Huang Jiun Hua你好像寫相反了,應該是↓保健:正監工人報;激勵:賞責陞成工如果我有寫錯,還請摩友們指正,謝謝大家!
【評論主題】410. 下列何者為直接審理主義之規定?(A)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B)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C)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
【評論內容】
(A)「直接審理主義」:指做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到庭聆聽兩造陳述並為審理,法 官必須直接接觸原始證據,避免間接證據之替代,調查證據必須由法院親自實
施。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221)
(B)「言詞審理主義」:指審判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採取言詞辯論方式為之。與該主
義相對的概念為「書面審理主義」,僅依照書面即可進行訴訟,無需言詞辯論程
序。(民事訴訟法§221)
(C)自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
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
之。(民事訴訟法§279)
(D)自由心證主義。(民事訴訟法222)
【評論主題】407.被繼承人甲生前積欠乙銀行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之債務,甲之遺產僅有價值 60 萬元之土地,甲之繼承人 為丙、丁。乙銀行得否向丙一人請求清償 60 萬元?(A)不可,僅得向丙請求清償 30 萬
【評論內容】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債務)
【評論主題】403.下列有關撤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撤銷權之行使,須得相對人之同意(B)撤銷權之性質為請求權(C)撤銷權之行使期間為消滅時效(D)撤銷權期間之經過與否,為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評論內容】
(A)撤銷權之行使,無須得相對人之同意(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
(B)撤銷權之性質為形成權
(C)撤銷權之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
【評論主題】49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民眾向公務員請託關說,承辦人應於幾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A)7 日 (B)5 日 (C)3 日 (D)當天
【評論內容】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
【評論主題】81憲法第 2 章所規定的基本權利保障的條文中,下列何種基本權利,於憲法本文內規定最詳細,而且屬於憲法保留的型態?(A)言論自由權 (B)人身自由權 (C)宗教自由權集會(D)結社自由權
【評論內容】
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評論主題】下列文句,何者用語最通順?(A)愛心媽媽對學校的交通安全有許多有益的貢獻 (B)三天兩夜的畢業旅行,我們就要啟程出發了 (C)由於志工們的熱心相助,重建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D)當我從地上撿起垃圾的時候
【評論內容】
(A)愛心媽媽對學校的交通安全有許多有益的貢獻 (B)三天兩夜的畢業旅行,我們就要啟程出發了 (C)由於志工們的熱心相助,重建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D)當我從地上撿起垃圾的時候,看見有人又丟垃圾
【評論主題】「心情不好之際」一詞中的「際」為名詞,下列哪一個選項「 」中的字詞性與此「不同」?(A)一望無「際」 (B)風雲「際」會 (C)人生「際」遇 (D)危及之「際」。
【評論內容】
題目:心情不好之「際」→當時(名詞)
(A)一望無「際」→邊(名詞)
(B)風雲「際」會→會合(動詞)
(C)人生「際」遇→遭遇(名詞)
(D)危及之「際」→當時(名詞)
【評論主題】72 受死亡宣告者,其死亡之時間如何推定?(A)以聲請人所記載之時間,推定其為死亡之時 (B)以失蹤第一日,視為其為死亡 (C)以檢察官認定之時,推定其為死亡之時 (D)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
【評論內容】
民法§9: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8)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
在此限。
※額外補充
民法§8: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評論主題】46 下列何一議案,得以股東會假決議之方式進行決議?(A)決定董事報酬(B)變更公司章程(C)選任董事(D)出租公司全部營業
【評論內容】
假決議即先決議或暫時決議之意,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出席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又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即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普通決議)。
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針對討論一般事項,即只能用於得以普通決議通過之事項,關於應以特別決議議決之事項及董監事選舉均無假決議規定之適用。
公司法第196條: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評論主題】40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何人代表公司?(公司法)(A)董事長(B)總經理(C)監察人(D)檢查人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評論主題】二、內政部於 97 年 10 月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主要是為貫徹容積獎勵的立法意旨,加速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試依該新辦法之規定,說明具體的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25 分)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評論主題】二、內政部於 97 年 10 月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主要是為貫徹容積獎勵的立法意旨,加速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試依該新辦法之規定,說明具體的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25 分)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評論主題】二、內政部於 97 年 10 月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主要是為貫徹容積獎勵的立法意旨,加速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試依該新辦法之規定,說明具體的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25 分)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評論主題】父親把房子贈與女兒,但,要求在35歳需結婚,否則要收回房子。下列何者有誤?(A)此約定不成,房子已移轉父親無權過問。(B)假如女兒沒有結緍,父親有權要求損害賠償。(C)女兒35歳沒結婚,贈與失效。(D
【評論內容】
給 楊又誠我個人的看法,B選項應是根據 不當得利 而來的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希望有解答到你的疑問,若我的回答有錯,請摩友們給予指正,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