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父親把房子贈與女兒,但,要求在35歳需結婚,否則要收回房子:(1)此約定不成,房子已移轉,父親<還是有權過問。(2)假如女兒沒有結緍,父親有權要求損害賠償。(3)女兒35歳沒結婚,贈與失效。(4)解除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仍有效。民法第 412 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民法第 416 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題目的描述不夠完整,最佳解也只能解釋一部分而已
【楊又誠】評論
請問B選項是根據哪一條啊??
【Chen Hong We】評論
給 楊又誠我個人的看法,B選項應是根據 不當得利 而來的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希望有解答到你的疑問,若我的回答有錯,請摩友們給予指正,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