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評論
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賣。」 只要網路賣家為B 2C 型式的「網路商城」,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可享有《消保法》的保障,享有7天鑑賞期! 自付郵資? 7日內退貨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消基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明定:「郵購買賣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以「買家無法...
【To What End】評論
兩手品不必遵守的法律依據?
【2014-12-20】評論
請問:某些個人賣家主張自己不算企業,不受消保法限制,是否違法?
【為新人生奮鬥,不再更新】評論
建議此題刪除,不符現行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104.06.02 修正公布):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通訊交易7日解除權例外規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發布日104.12 .31)本法(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