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綜觀大學法法規內容與精神,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重視大學評鑑與教師評鑑
(B)大學教師聘任公開合理化
(C)明定大學校長遴選的方式
(D)確立國立大學法人化地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5873
統計:A(231),B(210),C(405),D(2357),E(0)

用户評論

Hifunny Kao】評論

公立大學法人化(public university and public corporation)係指公立大學成為「完全權利能力主體」的法律效果,不論在人事、經費和財務運用等方面,具有對外的獨立性與自主性。所謂「法人」,乃非自然人而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體,自然人和法人均有權利能力,不過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係以出生為始,以死亡為終結,但是法人的權利能力,則是法律所賦予,法律賦予法人權利能力,所以法人亦為權利的主體,法人必須向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成立,才能行使其權利能力。一般而言,法人可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係指行使國家公權力或分擔其他國家事務,或協助國家推行事務,例如:地方自治團體係基於法律創設而成立,由居住在一定區域的自然人所形成的...

辰嬅儀】評論

國立大學法人法   查無此法可否告知聯結 感恩

謝孟臻】評論

我國公立大學應考慮仿照美、德、法等國大學之模式,走向法人化。即使近期內尚有困難,也宜先成立董事會或諮詢委員會,使全校師生明瞭本身為一事業體之工作同仁,校長乃接受董事會之遴聘,來領導全體教職員推動校務。」(第35頁)準此而言,我國未來「公立大學法人化」,將是一個重要發展趨勢,若能依此方向進行,法律加以明定並全力執行,則公立大學將更為自由化、效率化和彈性化,大學自治的理念也可更加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