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may Yung】評論
(一)將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之金額『上限』,由原來規定為遺失物價值的三成調降為一成。 (二)參酌本部建議增訂有受頜權人給付遺失物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報酬,避免具體個案拾得人請求遺失物報酬事件導致不公平之現象產生。 (三)本次同時修正第805條之1第2款規定,課予拾得人應於七日內為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之義務,違反者不得請求報酬。 (四)為展現社會公義,增加805條之1第3款規定,如有受領權之人(即遺失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本次修法將使拾得遺失物得請求報酬制度面,更能符合社會大眾一般的法律感情及社會公義。
【三影子】評論
留置物如為可分物,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得請求部分新法改為10分之1,所以,如果留置物是四萬,僅能留置四千。B選項是101年修法前的答案。第 932 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 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顏嫥妤】評論
了解非常感謝三影子^^
【Ya Ya Chou】評論
關於(B)僅就3成1萬2千元可以行使置留權。 新法改為10分之1
【一定要考上】評論
南部某大學的甲同學掉皮包,裡面有現金四萬元要繳學,被同校的乙學姊給撿到了。結果乙學姊打電話要求三成報酬,不然要行使「置留權」。其效力為?改為10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