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en Hong We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直接審理主義」:指做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到庭聆聽兩造陳述並為審理,法 官必須直接接觸原始證據,避免間接證據之替代,調查證據必須由法院親自實 施。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221)(B)「言詞審理主義」:指審判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採取言詞辯論方式為之。與該主 義相對的概念為「書面審理主義」,僅依照書面即可進行訴訟,無需言詞辯論程 序。(民事訴訟法§221)(C)自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 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 之。(民事訴訟法§279)(D)自由心證主義。(民事訴訟法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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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直接審理主義」:指做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到庭聆聽兩造陳述並為審理,法 官必須直接接觸原始證據,避免間接證據之替代,調查證據必須由法院親自實 施。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221)(B)「言詞審理主義」:指審判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採取言詞辯論方式為之。與該主 義相對的概念為「書面審理主義」,僅依照書面即可進行訴訟,無需言詞辯論程 序。(民事訴訟法§221)(C)自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 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 之。(民事訴訟法§279)(D)自由心證主義。(民事訴訟法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