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u Chen】評論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Ron Huang(107】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I、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D)。 II、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A)。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III、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B)。 IV、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C)。※ 額外補充: 三個月內分期完納,15日為一期,可分2至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