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6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何者執行拘提?(A)義務人戶籍所在地之管區警察官 (B)行政執行處指派之執行員 (C)法院法警 (D)行政執行官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I、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II、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III、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IV、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V、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評論主題】30 依集會遊行法規定,警察機關核准集會遊行活動時,得針對部分事項做必要之限制,但是不包括下列何者?(A) 關於參加集會遊行之資格與身分 (B)關於維持交通秩序之事項 (C)關於公共衛生之事項 (D)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14條(許可限制事項)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評論主題】9 擬任警察官前,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狀況實施查核,此為下列何法令所規定?(A) 警察法 (B)警察法施行細則 (C)警察人員教育條例 (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警察官任職之身家調查及考量)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評論主題】45 行政執行之禁止命令(俗稱禁奢令),係由何機關發出?(A)地方法院 (B)行政法院 (C)法務部 (D)行政執行署或分署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禁奢條款) →法條太長就不附上了XD
本條第一項有提到「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故答案為(D)。
義務人違反本條款時,(A)地方法院為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管收時之申請對象。
本條第一項之第一款至第七款金額由(C)法務部定之。
【評論主題】11.違序案件遇有加重或減輕,得加或減至本罰二分之一。此處之「本罰」係指?(A)法定罰 (B)宣告罰 (C)執行罰 (D)紀律罰
【評論內容】
一、本題涉及違序案件之加重或減輕至本罰二分之一之「本罰」概念分析,悉援引題示簡述如下:
1. 法定罰:立法條文中可處罰之種類及效果。
2. 宣告罰:以法定效果做違法之宣告,宣告無上限之問題。
3. 執行罰:與宣告罰相似,但數行為併罰時有上限。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0條係處罰之加減標準,詳述如下:
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
1. 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2. 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
3. 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評論主題】39.下列對警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法為依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制定之(B)警察法兼具組織法與作用法之性質(C)警察法得為警察行使干預權之依據(D)警察法得為制定警察法規之法源依據(
【評論內容】
(A)警察法第1條:本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制定之。
(B)警察法為內部法,僅具組織法性質。
(C)警察行使干預權之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評論主題】1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數行為,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A)從重處罰 (B)加重其處罰 (C)從一重處罰 (D)分別處罰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4條(數行為之併罰及從一重處罰)
I、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II、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評論主題】48 甲向其雇主乙主張,其主管丙經常故意以性騷擾之言語,口頭貶低其人格,造成其精神上承受莫大壓力,請求將其主管丙調職;乙召開企業內之申訴處理小組討論後,認定丙之行為並未達到性騷擾之情形,遂將甲調職,甲
【評論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12 條
I、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II、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
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 27 條 ...
【評論主題】38.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下列何者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A)犯組織犯
【評論內容】
勒令歇業,口訣:
犯人口販運防制法(製)
犯妨害自由罪(油)
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煎)
犯妨害風化罪(蜂)
犯妨害秘密罪(蜜)
【評論主題】2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下列應遵守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A)得通知其指定之親友 (B)得通知其指定之律師(C)應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D)其時間
【評論內容】
(A)得通知其指定之親友 ---- 應
(B)得通知其指定之律師 ---- 應
但其實(A)和(B)該寫在一起,應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D)其時間自到達勤務處所起,不得逾 3 小時 ---- 攔停起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基本國策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實施或推行之制度?(A)公醫制度 (B)全民健康保險 (C)勞資糾紛仲裁 (D)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評論內容】
(A) 憲法第 157 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B)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
【評論主題】30 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規定,有關得為定期勞動契約之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臨時性工作 (B)短期性工作 (C)繼續性工作 (D)特定性工作
【評論內容】
8F讓我笑到瞬間背起來欸 XDDD
【評論主題】14.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完納期限及易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六個月內分期完納(B)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C)在罰鍰應完納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I、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D)。
II、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A)。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III、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B)。
IV、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C)。
※ 額外補充:
三個月內分期完納,15日為一期,可分2至6期。
【評論主題】19.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於何種情形下,機關得向該行為人求償?(A)以其行為出於過失者為限 (B)以其行為出於故意者為限(C)以其行為係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D)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
【評論內容】
違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權利
→ 向行為人求償:以該行為係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權利
→ 向行為人求償:以該行為係出於故意為限
【評論主題】36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何者執行拘提?(A)義務人戶籍所在地之管區警察官 (B)行政執行處指派之執行員 (C)法院法警 (D)行政執行官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I、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II、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III、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IV、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V、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評論主題】30 依集會遊行法規定,警察機關核准集會遊行活動時,得針對部分事項做必要之限制,但是不包括下列何者?(A) 關於參加集會遊行之資格與身分 (B)關於維持交通秩序之事項 (C)關於公共衛生之事項 (D)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14條(許可限制事項)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評論主題】11 警察人員如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警監職務,並於 1 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警監任官資格之限制。但特殊情形之補訓,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第三項。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升等任官資格)
I、警察人員之晉升官等,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II、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正一階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三年。
二、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四年學制以上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六年。
III、前項警察人員如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警監職務,並於一年內補訓合格,...
【評論主題】9 擬任警察官前,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狀況實施查核,此為下列何法令所規定?(A) 警察法 (B)警察法施行細則 (C)警察人員教育條例 (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警察官任職之身家調查及考量)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評論主題】3 依警察法第 9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警察之職權?(A) 發布警察命令 (B)違警處分 (C)追訴犯罪 (D)行政執行
【評論內容】
警察法 第9條(警察之職權)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評論主題】46 申請集會遊行遭撤銷或變更,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負責人應如何救濟?(A) 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逕向上級機關申復 (C)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D)向原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16條(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I、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II、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III、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評論主題】34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一律須穿著制服 (B)警械之種類與規格由內政部定之 (C)憲兵執行軍法警察職務時,不得準用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D)如情況急
【評論內容】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答案(D)
(A)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一律須穿著制服
※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二項「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B)警械之種類與規格由內政部定之
※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三項「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C)憲兵執行軍法警察職務時,不得準用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 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第一項「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D)如情況急迫時,得不限制使用警械傷及歹徒致命之部位
※ 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處及其劃定公告之週邊地區,為集會遊行法第 6 條規定中「不得」申請舉行集會遊行之場地?(A) 立法院 (B)司法院 (C)監察院 (D)直轄市政府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評論主題】1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資源,不包含下列何項?(A) 公物、公款 (B)場所、房舍 (C)人力 (D)人際關係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九條(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
I、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 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II、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評論主題】11 警察人員如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警監職務,並於 1 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警監任官資格之限制。但特殊情形之補訓,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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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升等任官資格)
I、警察人員之晉升官等,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II、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正一階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三年。
二、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四年學制以上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六年。
III、前項警察人員如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警監職務,並於一年內補訓合格,...
【評論主題】3 依警察法第 9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警察之職權?(A) 發布警察命令 (B)違警處分 (C)追訴犯罪 (D)行政執行
【評論內容】
警察法 第9條(警察之職權)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評論主題】8 有關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行政執行法關於「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民國 101 年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B)行政執行官認義務人有管收必要者,應自拘提時起 24
【評論內容】
(B)行政執行官認義務人有管收必要者,應自拘提時起 24 小時內自行裁定管收
→ 聲請法院裁定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
(C)因管收而致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義務人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管收
→ 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行政執行法第21條)
(D)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法院為之
→ 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
【評論主題】7.警察人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於何種情形下,得向該行為人求償?(A)以該行為出於過失者為限(B)以該行為出於故意者為限(C)以該行為係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D)不問故意或過失,均
【評論內容】
違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權利
→ 向行為人求償:以該行為係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權利
→ 向行為人求償:以該行為係出於故意為限
【評論主題】39.下列何者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所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A)攔停交通工具(B)詢問姓名及行為意圖(C)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為安全而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E)要求駕駛人接
【評論內容】
同意4F
從法條角度寫這題居然還能寫錯,驚呆!
如4F所說,沒有事實足認就違反比例原則了
【評論主題】45 行政執行之禁止命令(俗稱禁奢令),係由何機關發出?(A)地方法院 (B)行政法院 (C)法務部 (D)行政執行署或分署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禁奢條款) →法條太長就不附上了XD
本條第一項有提到「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故答案為(D)。
義務人違反本條款時,(A)地方法院為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管收時之申請對象。
本條第一項之第一款至第七款金額由(C)法務部定之。
【評論主題】45 行政執行之禁止命令(俗稱禁奢令),係由何機關發出?(A)地方法院 (B)行政法院 (C)法務部 (D)行政執行署或分署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禁奢條款) →法條太長就不附上了XD
本條第一項有提到「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故答案為(D)。
義務人違反本條款時,(A)地方法院為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管收時之申請對象。
本條第一項之第一款至第七款金額由(C)法務部定之。
【評論主題】41 對於非法或違反集會遊行法者,警察機關處理之程序?(A)逕行命令解散 (B)逕行強制驅散(C)警告、制止、命令解散 (D)勸導、制止、警告、命令解散。
【評論內容】名稱
集會遊行法
修正
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評論主題】31 行政執行法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不包括下列何者在內?(A)拆除住宅 (B)註銷證照 (C)執行搜索 (D)解除占有
【評論內容】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得以科技工具對人民無隱私合理期待行為,進行觀察之法定原因?(A)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連續性犯罪之虞 (B)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習慣性犯罪之虞(C)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
【評論內容】
警職法第11條 個人口訣分享
組織性(組)
集團性(團)
職業性(夜)
習慣性(襲)
本刑最輕五年以上(清五年)
組團夜襲需要以目視或科技工具
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才能出動
每次不能觀察超過一年(每次不得逾一年)
最多觀察兩年(必要時得延長之)
否則清五年的怪物沒人想入團
【評論主題】2 張三有新生兒出生。根據衛生法令必須施打疫苗,但張三不忍小兒受苦堅拒施打疫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所處之怠金為:(A)3 千元以上 (B)5 千元以上 (C)8 千元以上 (D)1 萬5 千元以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評論主題】24.下列有關「警察保護私權之一般要件中『輔助性』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A) 債權人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得請求警察為假扣押及假處分,又稱權利保護優先原則(B) 司法保護是否能即時獲得,屬事實問題,
【評論內容】
關於(B)、(C)之解釋,個人蒐集了一些資料後的小小拙見,還請各位大大鞭打小力點 xD
(B) 司法保護是否能即時獲得,屬事實問題,並不生裁量權行使之問題
(一) 先解釋司法保護之文義:
1. 參考地檢署對於司法保護之簡介。
2. 司法保護工作是刑事司法處理流程中之重要一環,除對犯罪人給予社區處遇之保護管束及更生保護,以確保執行成效,預防再犯外,為預防犯罪、保護人權,還包括對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推廣、犯罪研究、犯罪預防、訴訟輔導及被害人保護等;司法保護之範疇極廣,處於整個刑事政策中之始及終二個階段,對於維護社會安全、消弭犯罪及保障人民權益等,具有極重要之地位及任務。
(二)再解釋事實與裁量權行使之關係:
1. 參...
【評論主題】084.警察法中有關警衛領海之業務,目前在台灣地區係由下列何機關辦理?(A)行政院海 巡署 (B)內政部警政署 (C)水上警察局 (D)國境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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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錯是答對的十幾倍欸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