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何者執行拘提?
(A)義務人戶籍所在地之管區警察官
(B)行政執行處指派之執行員
(C)法院法警
(D)行政執行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0943
統計:A(23),B(226),C(7),D(41),E(0)

用户評論

Ron Huang(107】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I、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II、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一、義務已全部履行。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III、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IV、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V、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