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 Huang(107】評論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警察官任職之身家調查及考量)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