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15條
【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15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治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 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 假釋出獄者。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 或假釋出獄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