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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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4條第四類利息所得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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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4-1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 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 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