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有關本條人民得「表示異議」 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強化警察即時反省及反應之能力,為其立法目的之一
(B)保障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表示不同意見之自由權利,並具有得以即時合法排除或抗拒警察行使職權之 法律效果
(C)警察認為該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D)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警察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7963
統計:A(76),B(252),C(18),D(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規

用户評論

小蟲】評論

草案說明: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執行職務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警察行使職權之態樣不一,勉強區分各該行為態樣而分別規定,顯不符經濟原則,且現行法律對於行政救濟業已有明文規定。故本條        第一項僅就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等情事,為特別規定,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表示異議。二、為使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警察行使職權時,能有表示意見之權利,並強化警察即時反省及反應能力,第一項爰規定得於警察行使       職權時,當場陳述意見,表示異議,並於第二項明定警察對於該異議之處理方式。三、警察對於異議認為無理由時,為保障義務人或利害關係...

楊士層】評論

D有錯誤????沒吧 3F 大大是不是搞錯了?三、警察對於異議認為無理由時,為保障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明確責任歸屬,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應將異議之理由作成紀錄交付之。取自1F

天霸動霸TUA】評論

答案是給BD,但實在不知道D錯在哪

小魯】評論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n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選項D: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警察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限無理由時,有理由時停止或更正執行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