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評論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7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2.3款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