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蔚婷】評論
在法學中,自然法的學說指在自然狀態中固有的正義法則(這可以解釋為發現,而不是如同權利法案一樣的發明),以及(或者)在解決衝突的自然過程中顯現的規律(具體化為習慣法)。http://tw.myblog.yahoo.com/jw!UvYivdCCA0UyRizaZycjpw--/article?mid=397
【Eason Lee】評論
在現實法(實證法法)之上,尚有普遍不易存在在自然界的真理為規範的理想法(超實證法)
【Chiayi Chang】評論
歷史法學派主張法律是逐漸形成的,非自然存在也不是人為制定認為法律與一個國家的語言風俗制度同樣->習慣法
【Peter Chung】評論
在法學中,自然法的學說指在自然狀態中固有的正義法則(這可以解釋為發現,而不是如同《權利法案》一樣的發明),以及(或者)在解決衝突的自然過程中顯現的規律(具體化為習慣法)。這兩個方面實際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時會相互對立或彌補,儘管他們擁有共同的特徵,即這兩者依賴無所不在的自然規律,而不似人為設計的正義法則。在上述兩種情形的任何一個方面,自然法都被認為是獨立於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簡單地作為起源自法律系統的戒律。自然法學說認為,在自然,特別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著一個理性的秩序,這個秩序提供一個獨立於人〔國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觀價值立場,並以此立場去對法律及政治的結構作批判性的評價。自然法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意謂著由自然,也就是說由人的本性、由社會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繹出某些法則,這些法則可供給一個整體而言對人類行為舉止適切的規定。自然法學派起初的權利觀念更多帶有「天賦」權利的色彩,人生於自然,人的權利也來自於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