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Che-Chi】評論
(A)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2項警械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需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再此限。(B)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台內警字第1000890243號、 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參據警械使用條例之立法意旨及支付賠(補)償費用之精神,本條規定之「第三人」,須為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對象以外之人,亦即無辜之善意第三人。如路過之民眾、遭歹徒挾持之人等;又,同車之人,如係單純之駕駛與乘客關係,即雙方並無意思聯絡,則駕駛人衝撞員警,導致員警開槍,並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