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 Che-Chi】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6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使用警械之敘述,何者錯誤?(A)使用警械時,如情況急迫無須出示身分證件 (B)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屬本條例第 11 條所稱之第三人 (C)合法使用警械致歹徒死

【評論內容】

(A)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2項

警械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需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再此限。

(B)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台內警字第1000890243號

、 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參據警械使用條例之立法意旨及支付賠(補)償費用之精神,本條規定之「第三人」,須為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對象以外之人,亦即無辜之善意第三人。如路過之民眾、遭歹徒挾持之人等;又,同車之人,如係單純之駕駛與乘客關係,即雙方並無意思聯絡,則駕駛人衝撞員警,導致員警開槍,並致所...

【評論主題】39.下列有關「警察實施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敘述,何者正確?(A) 警察對曾犯詐欺之罪者,得於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定期實施查訪(B)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三個月實施查訪一次(C)

【評論內容】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A)第2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

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B)第4條第1項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C)第5條

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D)第3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E)第8條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評論主題】3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於必要時,得依法實施管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得為管束,學理上稱為保護性管束(B) 警察對人實施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B)第19條第2項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C)第19條第3項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D)第20條第1項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E)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