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於必要時,得依法實施管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得為管束,學理上稱為保護性管束
(B) 警察對人實施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 警察為管束時,應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D) 被管束人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E) 被管束人不服警察管束,不得提起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A,B,D
難度:適中0.695122
統計:A(152),B(155),C(31),D(149),E(8)

用户評論

108警特上榜!感謝阿】評論

不服管束執行方法,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hang Hao】評論

題目問警職法 救濟應是異議樓上所說的聲明異議應是行執法

Lin Che-Chi】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B)第19條第2項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C)第19條第3項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D)第20條第1項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E)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