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使用警械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均應出示證件
(B)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前,應先對空鳴槍
(C) 使用警械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D) 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E) 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長官,但使用警棍制止不須報告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適中0.627737
統計:A(7),B(3),C(130),D(129),E(39)

用户評論

COOLCHACHA】評論

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蔥仔!!】評論

第1條(執行職務之警械、器械、制服及證件)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A)。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7條(警械使用之停止)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D)第9條(使用警械勿傷及致命部位)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C)nn第10條(使用警械之經過報告及例外) nn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