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有關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義務人在符合一定要件下,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下列何者屬於此種法定要件?
(A)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B)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C) 顯有逃匿之虞
(D)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E)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困難0.394118
統計:A(69),B(148),C(151),D(132),E(36)

用户評論

sonia916】評論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上開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Tzu Lou】評論

選項A跟E是得命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