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ia916】評論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上開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Tzu Lou】評論
選項A跟E是得命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