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0 依據 2004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 3 條,若特殊教育身心障礙學生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障礙類別鑑定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其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別多數歸為:
(A)發展遲緩
(B)肢體障礙
(C)身體病弱
(D)其他顯著障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3),B(15),C(24),D(5),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