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下列敘述何者並非該解釋要旨?
(A) 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B) 集會遊行法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仍須事先申請許可,係以法律課予人民應遵守之義務,屬平衡社會公益之必要
(C) 集會遊行法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D) 集會遊行法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不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7011
統計:A(91),B(2029),C(415),D(376),E(0)

用户評論

Gracec Chen】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應予補充。

短暫犧牲,享受一生。】評論

(B) 集會遊行法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仍須事先申請許可,係以法律課予人民應遵守之義務,屬平衡社會公益之必要 -違憲解釋

岩田光夫】評論

集遊法之相關釋字:445號、7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