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羅立委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請翻閱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用戶】Sofia W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犯罪偵查手冊第七節A. 不以司法狀紙為限B.辯護人在警察機關不得檢閱卷宗、證物或抄錄,亦不得於執行搜索、扣押、勘驗或勘察時在場C. 詢問證人非有必要時,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不得在場,證人指證犯罪嫌疑人時,該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在場 E. 辯護人於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有無在場,須於詢問筆錄內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