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評論
裁判字號:
【趙偉宸】評論
73年台上字第3885號: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
【Sony Lin】評論
10F,73台上的前提是影本跟原本有同樣效果而言,則屬變造而非偽造
【胡愛晏】評論
變成有效,從有到有,裝成有偽裝無效,從無到有,還是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