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 水土保持法對違反該法之行為,有處罰鍰之規定,應適用下列何種法律規定以認定其責任?(A) 刑法(B) 民法(C) 社會秩序維護法(D) 行政罰法

【評論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nn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40.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9 條,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試問下列何者為是?(A)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B)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

【評論內容】第29條(警察人員之停職)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二、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在內。   三、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侵占、恐嚇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包括在內。   四、涉嫌犯前三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尚未確定;或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案件,其撤銷前之各級法院判決均為有罪尚未確定。   五、涉嫌犯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未...

【評論主題】35. 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規定,下敘述何者正確?(A)該要點係屬法規命令(B)該要點係屬行政規則(C)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應提供必要之救護或醫療協助,並將使用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評論內容】

該要點所稱防護型應勤裝備,指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護型噴 霧器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 ,4樓回答有誤喔!

【評論主題】38. A 警於路邊設檢查哨執行路檢,見甲開車迎面而來途中突放慢車速乃至停車路旁。稍後,A 警等前去盤查甲均不願配合出示證件等等,故 A 警乃依法將甲帶回警局進一步調查。試問依據歷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評論內容】補充:第205條之2(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採取指紋等)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評論主題】30.羈押為對人身自由重大限制的強制處分,為免過度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我國刑事訴訟法設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規範,以下有關法院許可停止羈押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境敘述,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第111條(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評論主題】25.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甲犯罪行為之情境描述,何者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A)甲以強力迷魂藥將乙女迷昏後,以手指侵入乙女之陰道,以逞其獸慾(B)甲威脅其下屬乙女,如果不與其交歡,將

【評論內容】

D應為228

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25.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甲犯罪行為之情境描述,何者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A)甲以強力迷魂藥將乙女迷昏後,以手指侵入乙女之陰道,以逞其獸慾(B)甲威脅其下屬乙女,如果不與其交歡,將

【評論內容】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4.有關刑法第 235 條處罰散布猥褻物品罪條文規範之正當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含有暴力、性虐而無藝術性等等者,概不得持有(B)含有暴力、性虐而無藝術性等等者,概不得傳布(C)其他客觀上足以產

【評論內容】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

【評論主題】6. 鑑定留置,為刑事訴訟上之限制相對人之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措施,務必嚴格遵守法律之規定,以免侵害相對人之人權。請依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留置之規定,判斷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A)鑑定留置,不採法官保留

【評論內容】第203條(於法院外為鑑定)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評論主題】24.下列關於自訴之敘述,何者正確?(A)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B)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C)撤回自訴之人,得再行告訴(D)對配偶得提起自訴

【評論內容】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評論主題】17.有關鑑定留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B)鑑定留置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C)鑑定留置之預定期

【評論內容】第203條(於法院外為鑑定)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評論主題】19.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證據之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於羈押審查時,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不得作為證據(B)公眾周知之事實,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C)司法警察違反夜

【評論內容】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之適用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評論主題】19.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證據之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於羈押審查時,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不得作為證據(B)公眾周知之事實,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C)司法警察違反夜

【評論內容】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評論主題】18.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私下又與丙女通姦,乙憤而提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隨時撤回其告訴(B)乙對丙提起告訴,其效力及於甲(C)乙對甲撤回告訴後,得再行提告(D)乙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丙

【評論內容】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評論主題】16.有關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B)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指揮

【評論內容】第133條(扣押之客體)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評論主題】11.甲為計程車職業駕駛人,搭載剛下班因飲用酒類而有醉意之 A 女回家,於抵達 A 住處後,因見 A 處於酒醉意識欠佳之狀態而起色念,遂佯稱要親送 A 入屋,A 因意識模糊翻取皮包未能尋得鑰匙,甲遂代

【評論內容】

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0.甲見乙將腳踏車停放於乙所居住之公寓樓梯間內,且樓梯間之大門未關即上樓去,甲十分喜愛該輛腳踏車,認為機不可失,乃央請不知情的路人丙幫忙把腳踏車牽出來後,即將腳踏車騎走,不知去向,依判例之見解,甲應

【評論內容】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第 146 條

【評論主題】22.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下列何選項為依該辦法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1 曾犯刑法第 296 條等之妨害自由罪者;○2 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列冊輔導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之流氓;○3

【評論內容】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n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n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n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n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n 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n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n 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n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n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n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者。...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第 239 條

【評論主題】31.關於刑事訴訟法中之「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告,審判中或偵查中皆得委任代理人到場(B)被告,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C)自訴人,審判中或偵查中應委任代理人到場(D

【評論內容】

回應3F: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被告在偵查中還是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應訊唷!

【評論主題】24 甲在自己所簽發的支票上冒用 A 的名義背書,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A)偽造署押罪 (B)偽造有價證券罪 (C)偽造私文書罪 (D)偽造準私文書罪

【評論內容】上訴人在支票背面偽造張某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n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n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n文書罪。又其所偽造之此項署押,依法律規定,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n但仍不失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n

【評論主題】29 依民國 99 年 8 月 9 日警政署頒「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下列勤區查察資料:①死亡人口記事卡副頁 ②死亡人口記事卡 ③喪失國籍人口記事卡 ④喪失國籍人口記事卡副頁 ⑤暫住人口戶卡片

【評論內容】七十四、各項勤區查察資料之保存年限,規定如下,期滿依規定銷毀:n(一)死亡(含受死亡宣告)及喪失國籍人口之記事卡及副頁:十年。n

【評論主題】27.下列有關警察職務協助之敘述,何者正確?(A) 我國憲法並無職務協助直接明文授權(B) 警察職務協助之法律依據限於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C) 臨時性為職務協助特質之一(D) 基於危害防止,警察應

【評論內容】第 19 條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被請求機關認有...

【評論主題】16.警察於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若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依法令規定,下列何者屬警察所應實施之正確作為? 1.註記登錄後,逕行通報戶籍地警察局協尋 2.查明該對象之行方 3.通報該對象所在地之派出(分

【評論內容】第四條n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n 查訪次數。n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n 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n 察局協尋。

【評論主題】30.依據「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有關其第三章「勤區查察勤務編排」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 因轄區治安狀況特殊,得報經警察局同意後,勤區查察酌予降為每月編排十八小時以上(B) 勤區查察

【評論內容】

十四、勤區查察以家戶訪查方式實施;各分駐(派出)所每月勤區查察時數基準,由分局審酌轄區治安狀況及臨時勤務多寡訂定之,每年定期檢討調整,並陳報警察局備查。

轄區內事故頻繁,屢次發生犯罪遭其他單位查獲、轄區發生重大犯罪或有逃犯藏匿之虞時,應酌為增加專案訪查勤務,並利用督帶勤方式加強督導。

十五、警勤區員警每月排定之勤區查察時數,應包含二小時至四小時之社區治安諮詢或在所整理戶口資料時間,並聯絡回復家戶訪查諮詢之事項。

前項治安諮詢事項,應報告所長為適當處置及回應;必要時,應摘要過錄於社區治安及為民服務意見表(附件二),以書面或使用勤查系統通報分局妥處。

 

十六、分局每年於警勤區重新劃分後,應審酌警勤區內未在...

【評論主題】【題組】 ㈡我國INDC減量目標為何?(6分)

【評論內容】犯罪之階段中所謂之預備行為,係指著手實行前之準備行為或使犯罪實行予以便利之行為,刑法在原則上不罰預備行為,但對於重大犯罪之頂備行為,則設有預備犯之處罰規定.刑法中以「預備犯第×項之罪……」體例表示者即屬之,此稱為形式預備罪,共計有普通內亂罪(§100II)、暴動內亂罪(§101II)、外患罪(§103III~§107III、§109IV、§111III)、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3IV),普通殺人罪(§271III)、普通強盜罪(§328V)、擄人勒贖罪(§347IV ),又某些犯罪行為於性質上原屬預備行為。但刑法上卻予以獨立科罰者(成立獨立罪名)。此即稱為實質預備罪,例如加重危險物罪(§187)、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199)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204)。

【評論主題】31.關於刑事訴訟法中之「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告,審判中或偵查中皆得委任代理人到場(B)被告,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C)自訴人,審判中或偵查中應委任代理人到場(D

【評論內容】

回應3F: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被告在偵查中還是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應訊唷!

【評論主題】24 甲在自己所簽發的支票上冒用 A 的名義背書,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A)偽造署押罪 (B)偽造有價證券罪 (C)偽造私文書罪 (D)偽造準私文書罪

【評論內容】上訴人在支票背面偽造張某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n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n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n文書罪。又其所偽造之此項署押,依法律規定,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n但仍不失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n

【評論主題】29 依民國 99 年 8 月 9 日警政署頒「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下列勤區查察資料:①死亡人口記事卡副頁 ②死亡人口記事卡 ③喪失國籍人口記事卡 ④喪失國籍人口記事卡副頁 ⑤暫住人口戶卡片

【評論內容】七十四、各項勤區查察資料之保存年限,規定如下,期滿依規定銷毀:n(一)死亡(含受死亡宣告)及喪失國籍人口之記事卡及副頁:十年。n

【評論主題】27.下列有關警察職務協助之敘述,何者正確?(A) 我國憲法並無職務協助直接明文授權(B) 警察職務協助之法律依據限於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C) 臨時性為職務協助特質之一(D) 基於危害防止,警察應

【評論內容】第 19 條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被請求機關認有...

【評論主題】16.警察於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若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依法令規定,下列何者屬警察所應實施之正確作為? 1.註記登錄後,逕行通報戶籍地警察局協尋 2.查明該對象之行方 3.通報該對象所在地之派出(分

【評論內容】第四條n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n 查訪次數。n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n 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n 察局協尋。

【評論主題】30.依據「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有關其第三章「勤區查察勤務編排」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 因轄區治安狀況特殊,得報經警察局同意後,勤區查察酌予降為每月編排十八小時以上(B) 勤區查察

【評論內容】

十四、勤區查察以家戶訪查方式實施;各分駐(派出)所每月勤區查察時數基準,由分局審酌轄區治安狀況及臨時勤務多寡訂定之,每年定期檢討調整,並陳報警察局備查。

轄區內事故頻繁,屢次發生犯罪遭其他單位查獲、轄區發生重大犯罪或有逃犯藏匿之虞時,應酌為增加專案訪查勤務,並利用督帶勤方式加強督導。

十五、警勤區員警每月排定之勤區查察時數,應包含二小時至四小時之社區治安諮詢或在所整理戶口資料時間,並聯絡回復家戶訪查諮詢之事項。

前項治安諮詢事項,應報告所長為適當處置及回應;必要時,應摘要過錄於社區治安及為民服務意見表(附件二),以書面或使用勤查系統通報分局妥處。

 

十六、分局每年於警勤區重新劃分後,應審酌警勤區內未在...

【評論主題】【題組】 ㈡我國INDC減量目標為何?(6分)

【評論內容】犯罪之階段中所謂之預備行為,係指著手實行前之準備行為或使犯罪實行予以便利之行為,刑法在原則上不罰預備行為,但對於重大犯罪之頂備行為,則設有預備犯之處罰規定.刑法中以「預備犯第×項之罪……」體例表示者即屬之,此稱為形式預備罪,共計有普通內亂罪(§100II)、暴動內亂罪(§101II)、外患罪(§103III~§107III、§109IV、§111III)、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3IV),普通殺人罪(§271III)、普通強盜罪(§328V)、擄人勒贖罪(§347IV ),又某些犯罪行為於性質上原屬預備行為。但刑法上卻予以獨立科罰者(成立獨立罪名)。此即稱為實質預備罪,例如加重危險物罪(§187)、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199)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204)。

【評論主題】40.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9 條,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試問下列何者為是?(A)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B)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

【評論內容】第29條(警察人員之停職)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二、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在內。   三、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侵占、恐嚇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包括在內。   四、涉嫌犯前三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尚未確定;或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案件,其撤銷前之各級法院判決均為有罪尚未確定。   五、涉嫌犯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未...

【評論主題】35. 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規定,下敘述何者正確?(A)該要點係屬法規命令(B)該要點係屬行政規則(C)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應提供必要之救護或醫療協助,並將使用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評論內容】

該要點所稱防護型應勤裝備,指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護型噴 霧器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 ,4樓回答有誤喔!

【評論主題】9-10 共 2 題)〈東海孝婦〉:「漢時,東海孝婦養姑甚謹,姑曰:『婦養我勤苦,我已老,何惜餘年,久累年少。』遂自縊死。其女告官云:『婦殺我母。』」9. 請問上段引文中的「姑」,應翻譯為:(A)丈夫

【評論內容】漢朝時,東海郡有一個孝順媳婦,侍奉婆婆恭敬謹慎。婆婆說:“媳婦伺候我很勤苦,我已經老了,何必吝惜殘年,長久地拖累年輕媳婦呢?”於是她懸樑自盡了。她的女兒告到官府說:“這個婦人殺了我母親。”官府拘捕了孝婦,嚴刑拷打,兇狠毒辣。孝婦忍受不住酷刑的苦楚,被迫承認了被誣陷的罪名。當時於公任獄吏,他說:“這個婦人侍奉婆婆十幾年,因為孝順而名揚天下,她不會殺害婆婆。”太守不聽。於公與他爭辨不成,抱著獄詞,痛哭著離開了官府。nn從此以後東海郡遭到大旱,三年不下雨。後任的太守到了,於公說:“孝婦不應該死,前任太守冤枉並殺了她,災禍就在這裡。”太守聽了立即動身親自到孝婦墳前祭掃,還在她墳前立了標誌來表彰她。天立刻下起雨來,年景物別好。nn年長的人傳說:“孝婦名叫周青。周青臨刑前,車上載著十丈高的竹竿,竹竿上懸掛著五旛。她在眾人面前發誓說:‘周青如果有罪,甘願被殺,我的血當順著竹竿流下;如果我是冤枉死的,血就會沿著竹竿倒流。’行刑以後,周青的血變成青黃色,順著旛竹竿流上最頂端,然後又順著旛流了下來。

【評論主題】30.羈押為對人身自由重大限制的強制處分,為免過度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我國刑事訴訟法設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規範,以下有關法院許可停止羈押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境敘述,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第111條(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評論主題】38. A 警於路邊設檢查哨執行路檢,見甲開車迎面而來途中突放慢車速乃至停車路旁。稍後,A 警等前去盤查甲均不願配合出示證件等等,故 A 警乃依法將甲帶回警局進一步調查。試問依據歷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評論內容】補充:第205條之2(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採取指紋等)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評論主題】33.甲警執行臨檢盤查過程,A 形跡可疑經攔停要求出示證件,A 未聽從擬轉身逃跑遭攔阻,A 伸手掏摸腰際,甲警以其或要取槍乃持槍反擊,而瞄準其腳之非致命部位,但 A 情急蹲下隱蔽致彈射擊其胸而亡。下列

【評論內容】

故意理論: 欠缺不法意識影響故意的成立

罪責理論: 故意的要素只有知和欲,欠缺不法意識不影響故意的成立,只影響到罪責層面。

【評論主題】25.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甲犯罪行為之情境描述,何者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A)甲以強力迷魂藥將乙女迷昏後,以手指侵入乙女之陰道,以逞其獸慾(B)甲威脅其下屬乙女,如果不與其交歡,將

【評論內容】

D應為228

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25.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甲犯罪行為之情境描述,何者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A)甲以強力迷魂藥將乙女迷昏後,以手指侵入乙女之陰道,以逞其獸慾(B)甲威脅其下屬乙女,如果不與其交歡,將

【評論內容】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4.有關刑法第 235 條處罰散布猥褻物品罪條文規範之正當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含有暴力、性虐而無藝術性等等者,概不得持有(B)含有暴力、性虐而無藝術性等等者,概不得傳布(C)其他客觀上足以產

【評論內容】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

【評論主題】6. 鑑定留置,為刑事訴訟上之限制相對人之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措施,務必嚴格遵守法律之規定,以免侵害相對人之人權。請依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留置之規定,判斷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A)鑑定留置,不採法官保留

【評論內容】第203條(於法院外為鑑定)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