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田光夫】評論
刑訴法355條: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刑訴法356條: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D)刑訴法321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血親、姻親都是)
【吳崇睿】評論
C第 325 條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Sony Lin】評論
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