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田光夫】評論
(D)刑訴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Sony Lin】評論
第74條(傳喚之效力~按時訊問)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fuji7463_108初】評論
刑訴第9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