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有關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
(B)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指揮司法警察執行,並應於實施後五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C)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第三人之財產
(D)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扣押,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20118
統計:A(40),B(34),C(71),D(6),E(0)

用户評論

【用戶】alicia8068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133條之2(扣押裁定之程序)*立法理由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133條(扣押之客體)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所謂禁止處分,所有人就名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的行為

【用戶】alicia8068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133條之2(扣押裁定之程序)*立法理由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133條(扣押之客體)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所謂禁止處分,所有人就名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