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esLin】評論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2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
【陳耀乙】評論
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詐欺罪僅本條未列治安顧慮人口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這才是最應該列入治安顧慮人口的吧)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這才是最應該列入治安顧慮人口的吧)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這才是最應該列入治安顧慮人口的吧)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J】評論
這到底要怎麼記比較不會忘記?說實在考這個根本就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