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icia8068】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6.有關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B)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指揮

【評論內容】第133條之2(扣押裁定之程序)*立法理由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16.有關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B)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指揮

【評論內容】第133條之2(扣押裁定之程序)*立法理由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14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以傷害罪起訴,法院於審判過程中所作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得就傷害罪名是否成立為判決,不得變更起訴法條(B)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用之法條(C)得自行變更犯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所謂科刑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n應適用之法條者,係指法院於不妨害事實之同一範圍內,自由認定事實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刑法 2016 年沒收新法之敘述,何者錯誤?(A)沒收改依裁判時之新法論處 (B)違禁物為義務沒收(C)犯罪物為義務沒收 (D)犯罪所得為義務沒收

【評論內容】

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

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

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

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 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

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

【評論主題】4 甲警察為了調查犯罪,佯裝吸毒者向毒販乙購買毒品,乙於交易時被甲所逮捕。有關甲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不構成刑事責任 (B)主觀上,甲有教唆既遂故意,但欠缺教唆故意(C)本案為陷害教唆

【評論內容】

刑法上所謂「陷害教唆」,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來並無犯罪的故意,純因司法警察的設計,用引誘、教唆等等的不正當方法,設局誘陷,引發犯罪行為人萌生犯罪的故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司法警察再對這種行為蒐集證據,予以逮捕偵辦。因為自始即非循正當程序取得證據,司法實務上都認為不應容許證據力存在。所謂「釣魚」,則是以自始即具有犯罪故意的行為人作為對象,為了達成犯罪調查目的之必要,佈設機會,與之對合,進而蒐集證據,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O四號判決[1],認為沒有違背法定程序,認為此種情形下所取得的證據,並不違法。

來源:http://www.zoomlaw.net/files/16-1138-43637.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