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icia8068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上所謂「陷害教唆」,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來並無犯罪的故意,純因司法警察的設計,用引誘、教唆等等的不正當方法,設局誘陷,引發犯罪行為人萌生犯罪的故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司法警察再對這種行為蒐集證據,予以逮捕偵辦。因為自始即非循正當程序取得證據,司法實務上都認為不應容許證據力存在。所謂「釣魚」,則是以自始即具有犯罪故意的行為人作為對象,為了達成犯罪調查目的之必要,佈設機會,與之對合,進而蒐集證據,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O四號判決[1],認為沒有違背法定程序,認為此種情形下所取得的證據,並不違法。來源:http://www.zoomlaw.net/files/16-1138-43637.php
【用戶】簡國欽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陷害教唆-欠缺 教唆既遂故意 的一種態樣 換句話說 因為教唆者有使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行為之故意,不過並沒有使犯罪結果達到既遂的故意 所以仍不具備教唆犯的構成要件故意 成立教唆犯罪如下客觀行為上,必須要與備教唆有心裡接觸,且進而引起他人犯罪決意,主觀上必須具備教唆故意與教唆既遂故意的<雙重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