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959795
【年級】
【評論內容】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9-1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n 第19-2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始得充任。n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安全技術人員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n 第19-3條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包括用戶地址、檢測項目及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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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9-1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n 第19-2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始得充任。n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安全技術人員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n 第19-3條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包括用戶地址、檢測項目及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