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心寡欲】評論
D:第5條 :3個月
【簡國欽】評論
第 5 條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n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得檢附第一項文件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個月。第 8 條表演區域及外緣二公尺內之地面、牆面及地面上方六公尺以內之天花板或n樓板,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木板、未固著式泡綿、未具防焰性能之布幕等易引發火災之材料裝潢或裝飾。二、未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三、有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第 12 條
【觀自在】評論
D:第5條 :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