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9 條,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試問下列何者為是?
(A)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B)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侵占、恐嚇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C)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D)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E)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參考答案

答案:A,B,C,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1),C(1),D(1),E(0)

用户評論

Sony Lin】評論

第29條(警察人員之停職)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二、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在內。   三、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侵占、恐嚇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包括在內。   四、涉嫌犯前三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尚未確定;或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案件,其撤銷前之各級法院判決均為有罪尚未確定。   五、涉嫌犯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