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妤苹】評論
《家庭教育法》第4條、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C)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三、推展全國性之家庭教育工作之策畫、委辦及督導事項四、推展全國性之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事項→(B)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A)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畫、辦理及督導事項二、所屬學校、機構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D)三、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A)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InFun Li】評論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事項。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第 5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二、所屬學校、機構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三、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我要去放羊】評論
所以這題的重點是在於他要我們找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新北市)也能做的家庭教育主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