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評論
第 8 條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至十八足歲為止;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出自: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11*不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