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下列甲之行為,依刑法規定,何者不成立犯罪?
(A)12 歲的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乙的名牌手機
(B)甲成年人在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的情況下,攻擊甲而致甲受重傷
(C)甲聽信江湖術士之言,使人中午時分服下菊花茶,可以使該人死亡。因此甲於中午時分送菊花茶給仇人乙服用,乙喝下該茶之後,不僅未死,更加精神
(D)甲著手實行殺乙之行為,突感後悔,奮不顧身地將乙送醫急救,使乙撿回一命
(E)甲對乙為誹謗行為,但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同時能證明其誹謗之事並非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參考答案

答案:A,B,C,E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1),D(0),E(1)

用户評論

【用戶】Anne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適用少事法規定(B)刑法第19條,不過自己砍自己應該是無罪(C)反面的禁止錯誤(D)中止犯 得減輕其刑 不是不成立犯罪(E)刑法第310條第三項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310條第3項有說了,就算能證明真的有發生這件事但涉及私德者,還是要處罰,私德簡單說就是別人的隱私和私事,是可以提告的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答案應為ABCE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B,E,修改為A,B,C,E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答案應為ABCE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B,E,修改為A,B,C,E

【用戶】林宗佑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C才對吧B顯著降低是得減輕E並非不,就是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不能阻卻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