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 Wen LI】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一、免除其他處罰者。二、行為人逃逸者。三、查禁物。
【骨頭】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沒入一、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所得/所用之物。行為人所有者為限二、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
【阿答力】評論
一、違反本法行為 所生 應沒入 所得 行為人所有 應沒入 所用 得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