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A 警於路邊設檢查哨執行路檢,見甲開車迎面而來途中突放慢車速乃至停車路旁。稍後,A 警等前去盤查甲均不願配合出示證件等等,故 A 警乃依法將甲帶回警局進一步調查。試問依據歷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正當程序」論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警對甲可以實施詢問
(B) A 警對甲詢問應權利告知
(C) A 警對甲可實施人像攝影
(D) A 警對甲可採指紋比對
(E) A 警對甲可行呼氣檢查

參考答案

答案:A,E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0),D(0),E(1)

用户評論

【用戶】翁祺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可能B選項的權利告知是指刑訴法第95條的內容: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補充:第205條之2(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採取指紋等)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原因)。

【用戶】翁祺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可能B選項的權利告知是指刑訴法第95條的內容: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補充:第205條之2(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採取指紋等)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原因)。